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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外遇处理

日期:2023-11-26类型:宁波侦探公司
军婚外遇处理 1990年12月,我从军校毕业,分配在昆明某部服役,现晋升为上尉军衔。1996年8月1日与家乡的女青年丽花结婚。1997年初由父亲出资在昆明买了房子,随后我妻子来昆明与我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生活一直较好。  2003年5月,部队为防“非典”,严禁人员外出,性格外向的妻子不甘宁波婚外情调查寂寞,为寻求精神刺激,竟做出荒唐之事,收集当地各家报刊的重婚广告,以发短消息的方式与多名男士“谈情说爱”寻开心、搞笑话。其中有一名姓郭的男士,现年31岁,与我妻子关系非同一般,用他们两人的话来说,开始是闹着玩的,后来是“真的爱上了”,竟发展到难舍难分的地步。6次偷偷约会,在姓郭的暂借房多次发生性行为。现在丽花与我闹离婚,我恨“第三者”郭某,他是造成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的罪魁祸首,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我想控告郭某犯有“破坏军婚罪”,但对什么是破坏军婚罪,法律上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专家回答:  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3点:(1)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包括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或者是在军事机关工作、但没有军籍的人员。(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的配偶而是由于受对方欺骗蒙蔽,不明真相而与之结婚或同居,不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3)客观方面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  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分析,郭某的行为还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只是一般的通奸行为。通奸虽不构成犯罪,但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当属于政纪、党史处理的范畴。如果郭某执迷不悟,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明知丽花是军人配偶,仍继续纠缠她,要她离婚,造成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应另论别处。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规定给予军人婚姻以特别的保护。你妻子提出与你离婚,必须征得你的同意,如果你不情愿离婚,而自身又无重大过错,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