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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5741 9666一、农村宅基地没有盖房可以继承吗
农村的宅基地,它本身是不能被继承的。
不过,宅基地上的那些房屋,是可以被继承的。
这宅基地的所有权,那可是属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仅拥有的是使用权而已。
要是宅基地上压根就没有房屋,那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但是,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起了房屋,继承人就能够通过继承房屋这个事儿,从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在房屋还存在的这段时间里,继承人对相应的宅基地就拥有使用的权利。
不过,这里有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继承人继承到的房屋是不可以进行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
只有当这房屋处于不能居住的状态,宅基地才会被集体经济组织给收回。
所以,大家对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继承问题,可得搞清楚,可别弄错,不然到时候可就麻烦。
二、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的规范标准 对于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平静或者山区县(市),其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耕地资源丰富的平原或山区县(市),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制在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然而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面积则受限于不超过467平方米。
各县级市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上述标准,确定更适合本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能不能赠予已经有宅基地住户
农村宅基地的赠予对象能否包括已有宅基地的居民?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赋予或赠送的问题,依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作为单一家庭单位,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若已经出售、租赁或赠与了原有住宅,并再度提出申请时,将会受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此外,针对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而言,农民只享有使用而非所有的权限。
因此,无论是出于赠礼还是遗嘱继承的目的,所涉及的对象只能限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本身,而非宅基地的所有权。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农村村民作为家庭单位,可按需分配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宜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有限、无法保证每户均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启动程序,按相关标准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得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没有盖房是否可以继承这个问题,其实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权益的考量。虽然宅基地本身不能被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如果没有盖房,情况就比较复杂。这里还关联到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比如继承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继续使用的条件,是否为本村集体成员等因素都会影响。另外,没有盖房的宅基地在面临征收时,其补偿权益的归属也和是否能够继承相关联。如果你对农村宅基地相关的这些复杂权益存在疑问,或者想要深入了解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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